2010年5月12日 星期三

Facebook 讚不讚?

Facebook Open Graph推出後,網路上有一部分評論觀點把矛頭指向隱私議題,以侵犯隱私權的觀點,探討讚或不讚的風險。我們先回頭看看隱私權是甚麼。隱私權,講得簡單一點,是一種「不受干擾的權利」(right to be let alone)。如果我在床頭日記寫下「我喜歡李德武的文章」,某個人、某媒體、某企業、甚至某政府,透過某種我不同意的方式取得我的訊息的話。是的,這很明顯侵犯了我的隱私,侵犯了我合理預期的「不受干擾的權利」。我喜歡李德武是我的事,只要我沒有公開說明,我就保有我的隱私。但如果我身為一個網路使用者,在有意識的情況下自願按下那個讚,讓我透過Facebook分享我喜歡的新聞或文章(不論是分享給好友還是好網路服務),那我早就走出隱私的範疇了。

這裡有幾個癥結點,一個是場域公私與否,一個則是對隱私的合理預期。在隱私權的爭議裡最有趣的兩個特例,一個是側錄公共電話亭裡的通話,另一個是翻找垃圾桶裡的個人資料。跟這兩個案例相比,我認為Facebook推出的Open Graph,也就是所謂的Facebook Like,侵犯隱私的疑慮實在是太小了。畢竟使用者不是在自己的私有雲建置的內網網頁裡私下表達自己的喜歡之意,然後被人竊取資料;而且使用者也具備合理預期,在按下讚的時候知道自己會把喜歡的意圖散佈給Facebook知道。說到底,如果我們真的不喜歡Facebook或其他人知道我喜不喜歡甚麼東西,別按就是了,Facebook並沒有剝奪我們「不受干擾的權利」。

至於Facebook透過我同意提供的讚,推斷出我可能也喜歡的其他人事物,那是另外一回事,跟隱私權一點關係都沒有。那為甚麼有一部分人會認為Facebook邪惡?而這種邪惡味道似乎還頗為類似Microsoft、Google、還有Apple的邪惡。扣帽子的不少,但真正的邪惡事實好像不多,一般邪惡企業常見的諸如工作環境惡劣、環保不利、黑道綁標、貪汙逃稅等等,好像都不是這些企業「邪惡」的主因。我個人的確常常抱怨這些企業,但那通常比較接近對產品或服務「愛之深責之切」的碎念,畢竟我還是用Windows 7的筆電上網、用Google搜尋資料、用Facebook經營關係、用Apple摸摸喳喳。我不敢說他們一定不邪惡,但如果沒有邪惡的事實擺在眼前,我還是會依然故我使用這些服務和產品。釐清了這一陣子攻訐Facebook隱私和邪惡的兩大徵結後,再來體會Facebook到底讚不讚,就容易得多了。至少我是相當欽佩這些推動世界前進的人。至於要不要按下Facebook的那個讚?你自己決定。

2010/04/28 05:00:00 戴季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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