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2日 星期日

小辭典 / 連帶保證人、直接面臨償債!!!

民法第七三九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也就是,當債權人無法向主債務人要求履行債務(強制、拍賣其財產等)時,才能轉而向「保證人」要求履行債務。但若是「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要負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直接對「連帶保證人」進行追討,要求清償所有的債務。換句話說,連帶保證人具有與主債務人同樣的責任,也就是銀行若找不到債務人,可直接向連帶保證人索賠。而一般保證人則必須在銀行確定無法從主債務人索回債權,才得以向一般保證人催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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